离职股东转身变对手?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案的判决结果,在综合考虑其违反时间、主观恶意、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决其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n冯某曾是重庆一家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持股30%,主要负责业务板块。
\n2021年7月,他与公司签订《股东离职协议》,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但仍保留股东身份。
\n次年4月,双方进一步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回购冯某所持股权。协议约定:“冯某股权被回购后两年内不得经营从事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n然而,2023年9月,冯某入职另一家主营业务与原公司高度重合的企业并担任销售一职。该公司不仅在产品经营范围上与原公司重叠,还同处重庆地区,存在明显竞争关系。
\n于是,原公司将冯某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
\n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合法有效。新公司与原公司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上存在高度重合,且两公司均位于重庆市内,冯某在新公司担任市场销售职务,其工作内容对原公司主流业务形成直接竞争影响,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n原公司虽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系基于股东身份签订协议,此类竞业限制条款不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补偿金强制性规定,冯某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n综合考虑冯某违反合同时间、主观恶意、收入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
\n法院提醒:
\n1.退股≠免责,竞业限制条款需严守
\n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即意味着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业务范围内,股东须履行不竞争义务,即便退股,相关责任仍持续有效。
\n2.签订协议须慎重,内容务必明确
\n公司在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限制期限、限制地域、具体业务范围、违约金标准、是否支付补偿金等关键条款,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n3.退股股东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风险行为
\n退股股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择业时,务必详细了解新公司的业务是否与原公司主流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应谨慎选择岗位和职能,避免因无意或疏忽导致违约。
\n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李丹 丁彦尹 通讯员 易夕寒
旺源配资-旺源配资官网-什么是股票配资-360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